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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时间:2022-08-22 来源:办公室  作者:看召草 点击数:

2021年度夏河县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括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括

一、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夏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夏河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9.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10.根据县委、州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工作部署,确定全县检察工作任务,组织落实;

11.开展法律政策研究和与检察业务相关的其他调研工作;

12.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及工勤人员;

13.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4.负责全县检察宣传工作;

15.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机关内设机构

根据编办核定单位共有内设部门5个,包括: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办公室、政治部。单位编制29人,实有职工26人,聘用制书记员13人,供养遗属8人。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0 个。

(三)直属事业单位

直属事业单位0 个。

第二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本部分表格请见附件1)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本部门没有相关数据,故本表无数据

  1.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本部门没有相关数据,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支总计2,511.86万元。收、支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519.21万元,增长153.05%,主要原因是2021年拨入检察院“两房”建设项目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入合计2,350.7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204.52万元,占93.78%;其他收入146.28万元,占6.22%。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支出合计951.4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69.10万元,占70.33%;项目支出282.32万元,占29.67%;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365.58万元。与2020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496.96万元,增长172.34%。主要原因是检察院“两房”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05.15万元,占本年支出的84.63%,较上年决算数增加97.65万元,增长13.80%。主要原因是检察院“两房”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增加。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660.32万元,支出决算为710.3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5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检察院“两房”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增加;二是职工政策性增资支出增加。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7.60万元,支出决算为36.1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6.0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本年调离1人后社保缴费相应减少。

    3.卫生健康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5.75万元,支出决算为31.4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1.9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职工政策性增资后社保缴费相应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7.24万元,支出决算为27.2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33.1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48.1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2.07万元,下降0.46%,主要原因是2021年调离1人,故本年人员经费支出减少。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公用经费84.9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63万元,下降1.88%,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过紧日子”思想,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租赁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3.38万元,支出决算为31.5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4.5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贯彻落实“过紧日子”思想,压缩公务接待活动,接待费相应减少;二是由于疫情原因出差次数减少,公车运行维护费相应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年初预算数为0.00万元,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为32.00万元,支出决算为31.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4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疫情原因出差次数减少,公车运行维护费相应减少。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年初预算数为18.00万元,支出决算为18.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数为14.00万元,支出决算为13.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6.3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疫情原因出差次数减少,公车运行维护费相应减少。

    3.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数为1.38万元,支出决算为0.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8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过紧日子”思想,压缩公务接待活动,接待费相应减少。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实物量情况

    2021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1辆,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国内公务接待2批次11人,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

    八、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4.97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4.4万元、咨询费0.7万元、手续费0.032万元、电费5.00万元、邮电费1.57万元、取暖费9.2万元、差旅费8.23万元、租赁费5.00万元、公务接待费0.08万元、劳务费2.63万元、委托业务费14.29万元、工会经费6.19万元、福利费3.0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2.23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5.5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6.82万元。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63万元,下降1.88%,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过紧日子”思想,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

    本年度会议费支出0.0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0.00万元,下降0.00%。

    本年度培训费支出1.3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04万元,增长385.19%,主要原因是相关人员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法警培训等。

    九、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合计81.7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1.7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81.7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81.7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

    十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2个,二级项目0个,共涉及资金125.9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组织对 2021 年度夏河县人民检察院等0个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组织对 2021 年夏河县人民检察院等0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组织对“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等2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25.9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82分。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65万元,执行数为125.93万元,完成预算的76.32%。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2021年因受疫情影响,本年的工作任务更倾向于防控新冠疫情,很多培训、宣传都因此取消,很多工作未更好开展。本部门2021年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绩效管理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以及绩效自评的基本原理、原则和项目特点,结合绩效目标,本部门专项工作小组成立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价的目的、方法、评价的原则、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经过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方式,对2个一般公共预算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分别是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及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其中,以填报目标自评表形式开展自评两项,涉及资金125.93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通过自评,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结果为“良”,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结果为“优”,基本达成年初预期指标,完成绩效目标任务。(具体见附件2:夏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单位自评报告)

    )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完成了年度总体目标。项目全年预算数为125万元,执行数为95.93万元,完成预算76.74%。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数量指标,二是质量指标,三是时效指标,四是成本指标,均已达标。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公益诉讼案件数绩效目标;省、州检察院交办的涉检信访案件办理绩效目标;结案率绩效目标;审查批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绩效目标;不起诉案件绩效目标;提出意见法院采纳绩效目标;业务办理及时性绩效目标;信息设备投入使用及时性绩效目标;满意度绩效目标等均已全部执行。监督立案数绩效目标为完成监督立案数不少于3件,未执行。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预算编制仍需进一步精确细化,随着财务工作日益细化,各项资金需要完全按照所下指标用途分类来使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前瞻性预估。二是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自评表》如下)

 

2021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项目名称: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本级)

主管部门: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实施单位: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项目资金(万元)


年初预算数

(万元)

全年预算数(万元)

全年执行数(万元)

分值

得分

年度资金总额

125

125

92.27

10

7.382

其中:财政拨款

125

125

92.27

-

7.38

其他资金




-

0.00

年度总体目标

预期目标

实际完成情况

1、监督立案数多于3起

2、提出刑事抗诉数多于1起

3、公益诉讼数不少于8起

4、全额完成省检察院、州检察院交办的涉检信访案件办理

5、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数超过全院所有案件的50%

6、审查审批案件的准确率为100%

7、结案率达到100%

8、提出意见法院采纳率90%

9、不起诉案件准确率100%

1、监督立案数0起

2、提出刑事抗诉数0起

3、公益诉讼数不少于8起

4、全额完成省检察院、州检察院交办的涉检信访案件办理

5、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数超过全院所有案件的50%

6、审查审批案件的准确率为100%

7、结案率达到100%

8、提出意见法院采纳率90%

9、不起诉案件准确率100%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度指

标值

实际

完成值

分值

(权重)

指标得分

偏差原因

分析

及改进

措施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公益诉讼案件数

>=8件

8件

4.16

4.16


监督立案数

>=3

0

4.24

0

没有监督立案

省、州检察院交办的涉检信访案件办理

全额完成

100%

4.16

4.16


提出刑事抗诉数

>=1

0

4.16

0

没有刑事抗诉

质量指标

不起诉案件准确率

=100%

100%

4.16

4.16


结案率

=100%

100%

4.16

4.16


提出意见法院采纳率

>=90%

90%

4.16

4.16


质量审查批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准确率

=100%

100%

4.16

4.16


时效指标

相关业务办理及时性

及时

100%

4.16

4.16


信息设备投入使用及时性

及时

100%

4.16

4.16


成本指标

办案经费控制率

<=65%

65%

4.16

4.16


装备成本控制率

>=35%

35%

4.16

4.16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办案技术水平

有效提高

100%

3.75

3.75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有效提高

100%

3.75

3.75


生态效益指标

环境卫生整治效果

效果明显

100%

3.75

3.75


可持续影响指标

部门工作相互协调性

100%

3.75

3.75


部门业务平台建设

完善

100%

3.75

3.75


检察业务设备完备率

>=80

100

3.75

3.75


年度履职情况

100%

3.75

3.75


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性

100%

3.75

3.75


满意度指标

满意度指标

对检察机关整体形象满意度

满意

100%

3.33

3.33


干警对岗位环境满意度

满意

100%

3.33

3.33


刑事诉讼、民事未成年人案件结案满意度

满意

100%

3.34

3.34


总分

100

81.6

良好

说明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和省委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填无。

注:1.其他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各级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等。

2.绩效自评采取打分评价形式,满分为100分,各部门可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自主确定各项三级指标的权重分值,各项指标得分加总得出该项目绩效自评的总分(中央和省委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酌情扣分),各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能超过该指标分值上限,原则上一级指标分值统一设置为:产出指标50分、效益指标30分、满意度指标10分、预算资金执行率10分。如有特殊情况,除预算资金执行率外,其他指标权重可作适当调整,但总分应为100分。

3.本表资金使用单位按具体项目填报,主管部门按二级项目汇总绩效目标,对于定量指标,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完成比例。

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完成了年度总体目标。项目全年预算数为40万元,执行数为30万元,完成预算75%。主要产出和效果:一是数量指标,二是质量指标,三是时效指标,四是成本指标,均已达标。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培训绩效目标参加培训人次不少于25人次,实际培训人次为20人次;法制宣传绩效目标;重大案件公开绩效目标;满意度目标均已全部执行,业务宣传绩效目标为开展业务宣传达201次以上,实际开展5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2021年因受疫情影响,本年的工作任务更倾向于防控新冠疫情,很多培训、宣传都因此取消;二是内部成员变动较大,很多工作为更好开展。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将每项支出的预算做好做细;二是在预算的执行阶段,严格控制每项支出,并定期将预算使用情况向院党组汇报,针对突发性支出做好准备工作;三是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自评表》如下)

2021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项目名称:

检察业务综合保障经费(本级)

主管部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实施单位: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项目资金(万元)


年初预算数

(万元)

全年预算数(万元)

全年执行数(万元)

分值

得分

年度资金总额

40

40

28.9

10

7.225

其中:财政拨款

40

40

28.9

-

7.22

其他资金




-

0.00

年度总体目标

预期目标

实际完成情况

1、参加培训人次达到25人次以上,合格率达到100%

2、开展普法宣传达到15次以上

3、开展业务宣传20次以上

4、重大案件全部公开,公开率达到100%

5、执法车辆配备率达到100%

1、参加培训人次达到25人次以上,合格率达到100%

2、开展普法宣传达到15次以上

3、开展业务宣传20次以上

4、重大案件全部公开,公开率达到100%

5、执法车辆配备率达到100%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年度指

标值

实际

完成值

分值

(权重)

指标

得分

偏差原因

分析及改

进措施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参加培训人次

>=25人次

20人次

4.6

3.68

由于疫情减少培训次数

开展普法宣传(场次)

>=11

11

4.54

4.54

由于疫情减少普法宣传次数

开展业务宣传次数

>=20

5

4.54

1.14

由于疫情减少业务宣传次数

质量指标

培训合格率

=100%

100%

4.54

4.54


修缮工程验收合格率(%)

>=100%

100%

4.54

4.54


重大案件公开率

=100%

100%

4.54

4.54


时效指标

修缮工程竣工及时率(%)

=100%

100%

4.54

4.54


执法车辆维保及时率

>=100

100

4.54

4.54


重大案件公开及时性

及时

100%

4.54

4.54


成本指标

“三公”经费控制率

<=100%

100%

4.54

4.54


相关费用报销控制率

相关标准内

100%

4.54

4.54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办案技术水平

有效提高

100%

3.33

3.33


贫困村委员会建设帮扶

有效帮扶

100%

3.33

3.33


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有效提高

100%

3.36

3.36


生态效益指标

办公环境改善有效性

有效改善

100%

3.33

3.33


区域无垃圾整治工作

有效整治

100%

3.33

3.33


可持续影响指标

长效机制健全性

健全

100%

3.33

3.33


跨部门协调度

100%

3.33

3.33


配套设备到位率(%)

>=100

100

3.33

3.33


信息公开共享度

规范

100%

3.33

3.33


满意度指标

满意度指标

业务保障工作满意度

满意

100%

5

5


职工满意度

满意

100%

5

5


总分

100

85.68

优秀

说明

请在此处简要说明中央和省委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如没有填无。

注:1.其他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各级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等。

2.绩效自评采取打分评价形式,满分为100分,各部门可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自主确定各项三级指标的权重分值,各项指标得分加总得出该项目绩效自评的总分(中央和省委巡视、各级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酌情扣分),各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能超过该指标分值上限,原则上一级指标分值统一设置为:产出指标50分、效益指标30分、满意度指标10分、预算资金执行率10分。如有特殊情况,除预算资金执行率外,其他指标权重可作适当调整,但总分应为100分。

3.本表资金使用单位按具体项目填报,主管部门按二级项目汇总绩效目标,对于定量指标,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预期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100%-80%(含)、80%-60%(含)、60%-0%合理填写完成比例。

 

)财政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本单位无财政评价项目。

)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部门评价项目数量3个以内的,至少将 1 个部门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开;部门评价项目数量大于 3 个的,至少将 2 个部门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开。报告框架可参考《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财预〔2020 10号中《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本部门对2021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全年预算数为125.00万元,全年执行数95.93万元,完成率76.74%。财政评价标准权重分值为100分,评价得分为88.98分,评价结果为“良好”,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财政通过一体化支付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单位项目资金支付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了项目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具体见附件3:夏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六、结余分配:指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等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三、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四、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五、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六、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1.夏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决算公开表

附件2.夏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

附件3.夏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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