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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起诉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1-11-30 来源:第三检察部  作者:杨晨红 点击数: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70********,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乐县,住甘肃省夏河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8日,冯某某驾驶鄂C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16线(福兰线)由东向西行驶。19时19分,当行驶至2980公里100米(王府桥红绿灯)处时,与段某某驾驶的甘P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甘P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段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民警将段某某带至交警大队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经检测,检测结果为:166.1mg/100ml,民警将其带往夏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将其血样送至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从段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75.9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事故现场照片;5.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段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夏河县拉卜楞镇下塘乃合64号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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