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夏河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院部署,促进司法救助与全县中心大局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职能作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有效司法救助,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供助力,彰显了检察担当。
为规范司法救助工作,实现科学救助、合理救助和有效救助,我院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时,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每一笔救助资金都能够发挥最大效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月21日,正是乍暖还寒时节,我院第三检察部干警在稍显绿意的乡间村道驱车100多公里,来到牙利吉办事处牙利吉行政村,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实地走访村委会人员,通过村委会人员了解第一自然村受害群众斗某某家庭基本情况,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邻里相处等情况,后又驱车来到冬季牧场受害群众斗某某家中,初查了解受害群众家庭现状、经济收入、受骗损失追赃挽损补救等情况。受害人斗某某因被骗受损严重,公安机关追损2万余元,其余受骗款至今未追回,家庭生活、生产、住房、就要等方面,且因借外债较多,无力偿还,压力大,见到我院走访人员后情绪激动,对办案机关追赃工作极不满意;在带队领导的耐心解说、释法说理,表明我们此次初查的来意,对国家司法救助政策给予了宣讲,平复了受害群众激动心情。

经初审,受害人斗某某的情况符合《甘肃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侦破后无法追回赃款造成生活困难的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4月23日,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计划,来到因交通肇事造成其妻子死亡的敏某某家走访,了解敏某某家庭基本情况,经走访发现马某某交通肇事案致使申请人敏某某妻子马某红死亡,因肇事方马某某系城市低保户,其妻子身患重病长期住院治疗,无任何经济赔偿能力,致使被害人敏某某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生活陷入困境,申请给予解决国家司法救助。通过讲解宣传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敏某某说:家中有80岁高龄的老母亲,两个女儿都在上学,妻子在还能帮他照看老母亲,能给两个孩子做饭等家务活,家里的事情不用他操心,现在全家人只有他一个人要看管操心,他不能出门打工,没有一分钱的经济收入,生活更加困难了,维持一家人的吃饭都成大问题了,希望能得到检察机关的帮助。
经初审,受害人敏某某情况符合《甘肃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因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致死亡或者伤残,造成生活困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其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符合国家救助条件。
下一步,我部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同检察为民办实事工作要求相结合,落实好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做好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正确认识,调动社会困难和弱势群体采取司法救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以实际行动传递司法救助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