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院正常的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机关干警管理和作风纪律建设,保证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甘南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相关劳动人事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经2021年12月30日第 三十一 次党组会讨论通过,请全体干警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全院考勤工作由政治部负责,请休假统计由政治部牵头,各部门派人参加共同完成。
第二条 日常考勤实行上下班指纹签到制。全院干警以本人在签到仪指纹签到记载为准,由政治部每月公布一次。
第三条 正常上班期间,每天上午8:30--8:45、下午14:30--14:45之间签到,11:45--12:10、17:45--18:10签退。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到或签退者,视为迟到或早退。一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8次以上的(含8次),按旷工1天对待。
第四条 全天未签到者或未提交请假条者,均视为旷工。
第五条 干警上班期间必须要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严禁出现脱岗(上班期间人不知去向)、虚岗(不履行岗位职责,形同虚设)、串岗(上班时间到其他部室串门、闲聊)、私岗(上班时间接私活,耽误本职工作)等“四岗”现象。
第六条 休假依据夏人社字〔2017〕100号《关于转发<甘南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的规定》遵照执行。
第七条 请假应按层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2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3天以上15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
(四)15天以上由院领导加注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批。
(五)请病假5天以上必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缴费清单。
(六)干警日常请病、事假超过核定年休假天数,每超出一天扣除50元;旷工一天扣除300元;请假半天,累计计算。
第八条 干警生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遵医嘱应当休息时间,经检察长批准,不计入请假、休假范围之内。
第九条 请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般干警向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院党组成员向检察长请假。
第十条 案管、控申部门人员先向业务主管请假,批准后,向部门负责人请假,逐级审批。
第十一条 各类请休假必须填写统一的《夏河县人民检察院请(休)假条》,无特殊情况不得连续请假、电话请假、代人请假。假条存根由部门留存备查,附件交政治部备案。临时外出、出差不能及时签到或因公因私出省外,应填写外出报备单,交政治部留存。
第十二条 旷工不从年休假天数中扣抵,旷工2天之内,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经部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后报政治部备存;一月内旷工累计达到3天以上的(含3天),上报分管领导约谈,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做出书面检讨。
第十三条 旷工连续5天以上15天以下,病事假核销年休假后请假仍达到30天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旷工连续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考勤情况与干警本人的年终绩效考核及公务员考核挂钩,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5天;享受年休假后年累计事、病假超过30天的,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一等,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或由政治部补充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4 日起执行,原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