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7日,由夏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熊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夏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夏河县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熊某某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夏河县拉卜楞镇人民西街的某眼镜行销售含有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西地那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熊某某的行为不仅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夏河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公开开庭审理,夏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支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熊某某在州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付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9575元。收到判决后,被告人表示认罪并真心悔过。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达到了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下一步,夏河县人民检察院将以“三抓三促”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大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司法需求,为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和生命健康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