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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荣誉栏

爱相随 法相伴——司法救助解民忧 赠送锦旗表谢意

时间:2021-12-28 来源:第三检察部  作者:张正珍 点击数:

2021年12月27日上午,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敏某某为表达谢意,将一面写着“司法救助暖人心、温情检察为人民”的锦旗郑重的送到夏河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手中,并连声感谢。

 

    


 

 

2020年4月,原案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甘N****号小型轿车承载敏某某妻子等人,由合作市驶往碌曲县过程中,因道路有冰雪,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敏某某妻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原案被告马某某属于城市低保户,其妻子也患有肝硬化等疾病需要常年住院治疗,家庭困难,没有经济赔偿能力。

接到敏某某司法救助申请后,夏河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认真查阅案卷,了解了案情和判决情况,深入走访调查,了解到敏某某家庭的实际困难,而赔偿金又分文未得,经核实,敏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按照《甘肃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上报层批,6.95万元司法救助金于2021年12月21日及时发放到敏某某银行账户。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今年已成功救助三人,发放司法救助金总计11.0616万元,今后将持续秉承“应救尽救”的原则,努力做好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工作,传递看得见的检察温情。

 


   

       

 


       
下面小编告诉大家可以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人员,有哪些:            
   

根据《甘肃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三条  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ニ)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经同级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同意的;

涉法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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