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同步录音录像与电子数据取证的发展
目前检察技术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法医、司法会计、文字痕迹等法律监督方面的传统技术工作,二是信息侦查技术保障方面的现代化技术工作。传统技术与现代化技术比较而言,在其发展过程中较稳定,一般不会有太大突破,而现代化技术就不一样,它在检察机关的应用是一项范围广、应用复杂、发展迅速的长期性应战工作。随着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检察机关的种种客观因素,使得现代化技术未能充分发挥其实际效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现代化技术在检察技术工作中的广泛开展与实际应用。然而新的刑诉法给现代化技术开拓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与展示平台,由于其宽泛性,我们难以将大量的现代化技术在此一一剖析,现就从常态化的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与日趋成熟的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对目前的检察技术工作作一简要分析。
一、目前常态化的同步录音录工作的发展情况。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旨在加强对侦查讯问的监督和制约,严格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时遵循法定程序,在侦查中免受不实指控和诬告,将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提高侦查讯问的效率。这项工作自2006年全国开展以来运行至今,在自侦案件办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办案人员观念上的束缚以及侦办案件的实际需要,始终停留在“录制不全程、不同步,先审后录,选择性录”的不规范模式上。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21条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高检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和我省《甘肃省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也有明确规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严格执行“三全”要求, “三全”即“全面、全部、全程”,意味着以后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不能再是不规范的先审后录、选择性录,不会再是两三张盘的录制工作量,而要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或者讯问人员进入其住处时开始进行录音录像,直至犯罪嫌疑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指印时结束,侦办一个案件有可能产生几张盘、甚至几十张盘的录像资料,细则中也明确规定了以后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能由获得讯问录音录像操作岗位资格证的技术人员完成,目前我省检察技术部门人员缺少已成常态,加之其本部门工作繁锁又复杂的情况下,现代化的技术发展无形中一步步加大了检察技术工作量。同样在新的规定下自侦部门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复杂程度也会越来越高,面临许多新问题的挑战,检察技术人员需要积极主动地适应并学习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深刻认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需求、新挑战,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感。
2014年以来,曹建明检察长多次会议强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落实、程序要规范。我省检察机关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学军在近期甘肃省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岗位资格证培训班开班仪式上强调各级院要深入领会高检院同录规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省院《甘肃省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实施细则》,张主任要求各级院要按照省委关于抓好“工作落实年”的部署要求,重点抓好各项同录规定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同录资料问题产生非法证据排除现象的,分情况追究办案部门或同录技术人员的责任,真正使同录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由此可见,规范化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以及检察技术人员的责任感在以后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是极其重要的。作为检察技术人员,我们需要认真研究自侦部门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新需求,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作模式,实现与自侦部门契合对接,切实保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和全程性,要使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讯问笔录的时间、内容达到完全一致,在时间和空间上做到全程无间隙记录,确保录音录像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逐步推广规范化应用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发展情况。所谓电子证据是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一切证据,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材料。随着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基于计算机系统、操作系统、应用文件系统、网络系统、存储系统、手机系统、GPS系统等产生的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较具有国际性、系统性、高科技性、虚拟性、多样性,其特征决定了检察技术工作的高难度与大挑战,因此从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同样需要经历从不规范到规范,从单一到复杂的漫长发展过程。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这一规定在方便指控犯罪的同时,给检察技术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后的侦办案件工作中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证据将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电子数据证据通常是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保存在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上,其内容可以与载体分离,并可以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上,与其他证据相比其技术含量高、被伪造和篡改的可能性大,因此检察技术人员在协助侦查部门收集证据时将面临取证不及时容易造成证据灭失、取证不谨慎容易违反程序要求、技术不专业难以辨别真伪等一系列问题。面对新的问题,检察技术人员必须要认真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深刻领会法律条文的内涵和要求,扎实提高依照法律程序规范电子数据取证行为的专业能力和电子数据取证意见的撰写能力,努力做到取证意见语言平实、逻辑严谨、释义准确,增强意见的说服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确保电子数据取证意见的严谨性、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这将不仅要求检察技术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还得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及公文写作能力。
目前的检察技术工作一方面经受着司法机制改革的考验,另一方面还得面临高新技术快速发展的冲击。作为检察技术人员将面临工作量逐步加大,难度逐级提升,复杂程度逐渐扩大的新问题,我们须端正态度,提高专业水平,做好时时刻刻为法律知识充电状态。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科技强检的发展,我们需要顺应当前信息技术的快速更新积极吸纳和培养适应高新技术发展的检察技术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