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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首例!野生动物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达成协议

时间:2022-11-04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张珊珊 点击数: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夏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引导、支持自然资源部门与王某某等4人就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达成书面赔偿协议。这是我县召开的首例野生动物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


2022年5月,王某某、杨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内非法猎捕、运输野生动物蟾蜍885只,造成3只蟾蜍死亡,致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和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经甘肃林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中华蟾蜍和中国林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王某某、杨某某等人非法猎捕、运输野生动物,在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2年11月3日,夏河县人民检察院现场支持自然资源部门与王某某等人开展磋商,围绕生态环境损坏事实、证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履行方式等方面进行磋商,经过详细的释法普法,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为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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