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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人民检察院首聘两名心理咨询师 担任心理辅导员

时间:2021-11-19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任斐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好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双向保护”工作,夏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与县教科局对接,全面摸排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教师。同时主动与夏河县中学衔接沟通、达成共识,马骞、王立萍两位老师表示愿意免费承担心理咨询工作,被外聘为县检察院心理辅导员,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案件办理中涉案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助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李剑华与夏河县中学校长杨海越签订了合作机制。

 

 

夏河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外聘心理辅导员,填补了未检工作心理疏导方面的空白。在加强涉案未成年人与司法机关沟通,缓解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同时,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持续走向规范化、专业化。 一步,夏河县人民检察院将根据案件需要,及时联系外聘心理辅导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关护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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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帮助教育未成年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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